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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区)”集体资产管理探讨
 

农村改革

研讨材料

借鉴“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村级集体资产

---“城中村(区)”集体资产管理探讨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步伐快速推进,城市近郊乡镇大量征用土地,逐渐形成一批“无地户”、“无地村”,失地农民对村组集体资产越来越关注,“城中村”也已逐步更名为“社区”,而原村级集体资产如何管理,是当前面临的新课题。现以镇江市京口区村级资产管理现状分析,建议借鉴“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村级集体资产。

一、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现状

京口区位于镇江市城市东面,面积118平方公里,全区   35万人口,下辖四个街道,二个乡镇,二个工业园区,25个行政村(区), 20235名农民。全区村级总资产1.93亿元,其中流动资产1.11亿元,长期投资0.16亿元,固定资产0.66亿元;负债1.44亿元;净资产0.49亿元。行政村改“社区”总资产达1.56亿元,负债1.16亿元,净资产0.4亿元,此类“城中村(区)”的资产占村级资的81.6%。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已日趋规范,资产管理者效益意识强,资产运作过程透明度高,村民民主理财深入方方面面。

(一)    法制日臻完善,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村民组织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出台,干群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基本上都自觉依法开展工作。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代表村民从村民的利益出发开展日常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农经部门认真对照规定,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工作,发证率达95%,建全土地二轮承包档案资料。“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已深入人心,基层干群已习惯遇事由两委会讨论,村民代表表决通过。运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效解决了当前新的发展时期遇到的各种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是我区农民关注的权证,尤其在近年来征地拆迁工作中,促进了各种土地补偿和利益分配顺利实施。

(二)    配套政策相继出台,规范日常管理

2001年开展税费改革以来,京口区出台了一系列减轻农民

负担,规范村组资产管理等制度。取消了两工,规范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推行村账乡(镇)管、组账村管,开展村级债务化解工作,明确债权债务责任;出台了《京口区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民主建设若干规定》。根据省政府21号令,农村土地流转办法,统一印制了农村土地转包(出租)合同,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从近几年的检查情况看,财务管理越来越严格,白条少了,票据规范,手续完备;廉政制度执行更加到位,行政招待费全面取消,经济工作的必要招待也厉行节约;非生产性支出得到控制,经济投资和各类征地补偿等农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执行公开、公示、集体决策制度。

(三)    注重效益、完善服务内容

过去村组织主要是以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服务为主,近年

来,随着土地的减少,村(区)组织服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原村组公益事业以修桥造路,“五保户”供养为主,现在发展成培训农民,开展劳动力转移,介绍信息,促进失地、少地农民就业为主;原村组公共服务以办理婚姻登记、建房审批、计划生育为主,现在以组织参加社会基本保障,医疗互助服务为主;原村组经济活动以协助征收各类税费、统筹为主,现在转变以盘活村级集体资产,投资创业为主;原村组以调解邻里家庭矛盾为主,现以处理征地涉及的各类补偿问题为主。

(四)    村集体资产管理遇到新矛盾

随着村(区)级资产尤其是土地的不断征用,村民已逐渐转变了身份,一部分村组出现整体拆迁,村民已不是原经济组织成员分散到各地,普遍出现了要求分配组级资产的现象。基层在矛盾难以调和以及省、市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村民自治,清理组级账目,核准积累和资产全部分到各家各户。有5-6个村面临村以下没有组级组织,这对我们是一个新课题。原村委会将转型为居委会,村委会的资产是村经济组织成员多年来的积累形成。转型后,居委会共村委会的资产,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法则,挫伤村组集体和农民的积极性,也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如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新形势下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值得探讨。针对当前村集体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产权主体缺位、结构借位、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收益分配不规范等体制性缺陷,结合省政府提出开展农村社区服份合作制试点的要求,可以借鉴现代企业制度,结合村集体资产管理本身特点改革村级经济管理模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

二、   借鉴现代企业制度管理村集体资产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产权明晰管理科学,内部控制完整,风

险共担、利润共享的自主经营模式,村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土地资源和村级多年建设形成的经营性资的和公益性资产。我们认为从三个方面入手,解决当前的矛盾。

(一)    明确产权主体

“城中村”明显的特色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复杂性,

一方面原组织成员已在征地撤组过程中,分散到城市各地居住,组织成员的定位需要界定,另一方面原组织成员本身,由于地处城郊“挂户”多,如何与纯农户利益份额需要界定。其中最根本问题是要确定原拆迁安置户能否成为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利益分配,我们的观点应结合从事农业生产的农龄(合作社经济时期开始计算,到转户为止),确定其所占股权份额。

(二)    完善监督机制

“城中村”另一个特点就是“村民”、“村民代表”的理论定

义与实际操作产生不适应,已不能完全意义上按照《村民自治组织法》开展村民自治。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村民自治组织法》成立新的股权代表,执行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新的类似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决策、监督机制,以维护原村民,现股民的利益。由新产生的监事会,履行原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能,新董事会和经理层,行使日常的管理和一定权限内决策工作,必须形成新的财务公开、政务公开内容,建立权利分配的科学机制。通过规范的内控制度,杜绝各种不良资产、债权、债务的发生,控减村内各种非生产性支出,民主决策各类投资项目,达到资产运营的效益最大化。

(三)    创新运行模式

村集体资产管理模式的转型,各级政府必须要引导、放开、

监督和服务,促进村级独立自主地开展集体资产管理。政府有关部门配套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核、评估、确认工作,尤其对土地资源的认定尤为重要;政府要切实减轻村级负担,制定廉政监督规定,理顺新管理模式中的权责利关系。随着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对村集体资产收益部分,拿出一定比例进行资金配套,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当前“城中村”资产管理方面的矛盾已越来越突出,成了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进行改制已迫在眉睫,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借鉴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资产收益率,解决农民收益分配矛盾,促进农村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镇江市京口区农业经济局    谢秀英)

 

 

00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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