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家行为,依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聘任专家暂行办法》(苏财绩〔2014〕4号)及《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镇政规发〔2012〕18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财政部门从各领域、行业、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聘任的,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与技术支撑,以及聘请独立承担评审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
第三条 聘任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部门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聘任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领域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研究方面,具有领先和较高的水平;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以及综合分析能力;
(三)具备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的行业从业资格和能力;
达不到(三)款要求,但在相关行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五)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有关人员,须填报《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申请表》(1份),并向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附复印件1份);
(二)证明专业研究、技术能力和研究成果的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1寸免冠近照1张。
第六条 财政部门组织对申请人员提供的资格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具备条件的,颁发专家聘任书,纳入市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专家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用期满,财政部门根据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开展资格检验复审,符合条件的办理续聘手续。
聘任期内,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从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或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经由财政部门审理后,不再安排其承担有关工作。
第八条 受聘专家在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制度等的知晓权;
(二)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有知情权;
(三)可到部门、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收集与项目有关的数据资料进行查证,有一定的查验权;
(四)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情况有质询权;
(五)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有发表意见、评审评价的话语权;
(六)合理获得委托方支付的相应聘用报酬;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受聘专家在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按规定要求独立或与相关专家共同完成承担的工作;
(三)对承担工作的部门、项目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提供咨询、提出建议的责任;
(四)自觉遵守工作保密纪律。对涉及的部门、项目的资料、业务及有关情况,以及评审结论和结果等承担保密的责任。未经财政和相关部门同意,不得以论文、研究报告、讲义及其他形式擅自对外披露;
(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工作中不得谋取或接受不当利益;
(六)应邀自觉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有关调研、研讨活动,自愿接受聘任资格核查,及时通报个人联系方式、单位变动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专家提供指导、咨询和评审的,应根据部门、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和项目的类别,依据回避原则,采取随机抽取或协商等方式,在本级或上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中抽(选)取。
第十一条 受聘专家承担工作时,若与相关部门、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直系亲属、任过职、顾问、发生纠纷),应主动提出回避。
确认受聘专家与本部门有利害关系的或存在影响公正性等情况的,有关部门可向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方书面提出专家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应事实证据。经委托方复审确定后,提请相关专家回避。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二条 聘用专家报酬支付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支付标准由委托与受托双方商定。聘用专家费用在同级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三条 受聘专家未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工作的,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委托费用。
第十四条 受聘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解聘;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擅自披露、泄露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情况或资料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自收受有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的;
(五)受聘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弄虚作假,影响和干预预算绩效管理结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执行本办法。辖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365体育开户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2:
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聘任专家申请表
编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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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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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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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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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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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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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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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时间 |
年 月 |
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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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间 |
年 月 |
现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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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时间 |
年 月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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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邮编: |
家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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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邮编: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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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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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经 历 |
起 止 时 间 |
工 作 单 位 |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
职务或职称 |
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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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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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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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专业特长、近年来研究成果及业绩、拟希望哪些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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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推荐意见 |
盖 章 |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
盖 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注:1.本表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
2.本表填写1份,需贴上本人1寸免冠近照,并留存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