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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苏财规〔2012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71号)精神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生活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每年按250天计)。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应当得到优先资助。

第四条  申请生活补助经费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生活补助经费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的8%,其中:苏南地区为6%、苏中地区为8%、苏北地区为10%。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在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资助比例,但不得通过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资助面。

第六条  生活补助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县(市)财政承担。省财政按省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对各地区给予分档补助(具体比例详见附件1)。

第七条 每年3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省补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各市、县(市)。

第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比例和补助标准,认真测算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享受省财政补助的地区,要足额安排除省补资金以外须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经费。未享受省财政补助的地区,要积极筹措资金,足额安排本级所需经费。各市、县(市)须于每年春、秋季学期按时将资助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学校。

第九条  生活补助经费每学年申请和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每年920前,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2),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同时,以适当方式在学生家庭所在村或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填写《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学生分校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015日前报送所属市、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直属学校生活补助经费申请名单审核工作,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学校,于10月底前填写《江苏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资助学生分地区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的名单和补助标准,负责按时将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到位。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主要采取直接打入学生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现金的方式发放生活补助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生活补助经费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

第十二条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在先期实施“六有工程”和农村初中留守少年儿童食宿条件改善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建设,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就餐的食品安全,要通过集中采购、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原料供应协议等方式,降低学校食堂副食品、蔬菜的采购成本,保证学生伙食质量。

第十四条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学校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定期记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经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扣减省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各地、各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实施细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苏财教〔2008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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