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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苏财金〔201456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484日正式印发,现就贯彻《意见》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意见》所列政策,是对省财政原有农村金融、科技金融等财政引导政策的整合、优化和创新,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外金〔200883号)、《财政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苏财外金〔200938号)、《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97号)、《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30号)同时废止。 

  二、《意见》所列各项政策与中央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仅可选择其中一类申报奖补资金。 

  三、《意见》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财政厅

 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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