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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监督的意见
 

镇政发〔201282 

 

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

评审和审计监督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近几年,市委、市政府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全市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政府投资快速增长。市财政、审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审计监督,形成管理和监督的合力,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的范围界定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性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

(四)采用BTBOT引进合作伙伴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凡符合上述范围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均需报市财政部门评审和市审计部门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监督的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的职责

1.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即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厉行节约,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

2.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即对政府投资项目按“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

3.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即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市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或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批复项目建设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

(二)市审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的职责

1.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经市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审计结论是结算工程价款、确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最终依据。

3.对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征收、代建等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4.对政府投入项目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5.对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三)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职责分工

1.市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主要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负责批复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2.市审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监督中,主要负责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3.在财政评审和审计监督各施其职的前提下,为避免对同一项目的重复评审和审计,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协商分工。

4.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互相利用对方的评审结论和审计结论。

(四)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财政、审计要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管理和监督的合力。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审计计划的衔接工作。

三、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的基本要求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预算获得批准后30天内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预算审核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90天内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凡列入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向财政部门报送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时,应当同时报送审计部门。特殊工程项目报送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0天。

2.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进行评审和审计,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或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项目结算、竣工决算的最终依据。建设单位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应当明确以评审结论、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且在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3.市财政部门委托的评审机构或中介机构、市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组实施预算和决算审计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理、处罚的,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在跟踪审计中,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以及项目进度、具体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提出评审结论、审计结论性文书及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决定执行情况、建议落实情况反馈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审计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

1.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3.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4.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5.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6.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7.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8.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9.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10.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11.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12.其他。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内容

1.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2.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3.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建设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6.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7.建设项目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9.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0.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1.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2.交付使用的资产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13.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监督和调查的其他事项。

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的委托管理

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根据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审计工作,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

1.由镇江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外聘中介机构库,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引进具有一定资质、规模、技术和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公平竞争。

2.凡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均应由镇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从中介机构库中采取招投标、摇号等方式产生。

3.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外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审计质量的监督,实行专家评审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定期考核、扣减评审和审计费用、建立退出机制等措施,严把质量关。

4.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审计工作的管理及支付费用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的经费保障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和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的法律责任

1.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决)算审计、未经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结(决)算评审和审计擅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超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等情况及时向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对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人员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情节严重的,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签证或降低工程质量的,应当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

3.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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